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職責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說明
時間: 2018-06-22 訪問量:1,709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委托,作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的說明。
一、關于作出《決定》的必要性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七十條第一款中的“法律委員會”修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適應這一變化,需要考慮:
一是憲法修改并設立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后,對相關法律規定有必要進行處理,使之與憲法規定相一致。經梳理,全國人大組織法、立法法、監督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等五部法律中,共有23個條款涉及“法律委員會”職責。經綜合分析評估,對這些法律規定不宜采取“打包”方式進行修改,需要在今后適時修改相關法律時考慮修改上述規定。
二是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履行職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履行統一審議法律草案等職責,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律草案審議結果報告、修改情況匯報等重要文件。這些職責是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由原法律委員會承擔的職責,有必要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更名后繼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問題予以明確。
三是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通過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明確提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職責。這些新增加的憲法方面工作職責,體現本次修憲有關精神,有必要通過立法形式轉化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法定職責。
四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明確有關專門委員會職責,符合憲法精神和法治原則。根據憲法第七十條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各專門委員會受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
基于上述考慮,為了保證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依法履行相關職責,在有關法律規定修改之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專門決定,對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及時予以明確,是必要的、可行的。據此,法制工作委員會起草了關于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草案稿,于6月4日召開會議,與中央改革辦、中央編辦、司法部等部門共同研究并取得一致意見。經修改完善后,形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職責問題的決定(草案)》。經6月11日委員長會議審議,決定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二、關于《決定》草案的內容
《決定》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兩項內容:
一是,明確全國人大組織法、立法法、監督法、全國人大議事規則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等五部法律中規定的法律委員會的職責,由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承擔。
二是,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繼續承擔統一審議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礎上,增加推動憲法實施、開展憲法解釋、推進合憲性審查、加強憲法監督、配合憲法宣傳等工作職責。
《決定》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