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檢索
以案說紀|搞權權交易行為 如何追究黨紀責任
2016-09-09 訪問量:723 來源:共產黨員網
【模擬案例】
李某,黨員,A省B市市委副書記。李雨,李某之子,C市宏力水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劉某,黨員,A省C市市長。劉濤,劉某之子,B市強營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2015年8月某日,李某、劉某在省委黨校學習間歇,外出聚餐,李雨、劉濤也一同參加。席間,李某、劉某表示,在孩子有事時互相幫忙。
2016年1月,李某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以暗示方式干預和插手B市建設委員會城區改造工程項目發包工作,使劉濤承包了該市45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16年春節期間,劉濤送給李雨5萬元。
2016年4月,劉某利用職權,以暗示方式干預和插手C市水利建設改造工程項目發包工作,使李雨承包了該市5100萬元的工程項目。2016年“五一”期間,李雨送給劉濤7萬元購物卡。
【條例解讀】
在本案中,李某、劉某均構成特定關系人接受賄賂違紀行為,均構成搞權權交易違紀行為,均構成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領域違紀行為。
其中,搞權權交易違紀行為與違規干預和插手工程建設領域違紀行為屬于想象競合違紀形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處理原則是依照處分較重的、最能體現其行為特征的條款定性處理。應以李某、劉某搞權權交易違紀行為定性處理。綜上,對李某、劉某搞權權交易違紀行為、特定關系人接受賄賂違紀行為,應根據《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合并處理,追究李某、劉某的黨紀責任。
?。ㄊ廨x 編輯整理)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