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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理事會規則
時間: 2022-04-30 訪問量:3,797
(2005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第六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8年9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修訂;2016年12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第九屆理事會第一次會議修訂;2022年4月15日第十屆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理事會第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章程》,為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的工作,促進廣西律師事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理事會由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章 理事會性質和職權
第三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權力機構,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第四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開全區律師代表大會,并向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定、決議;
(三)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律師代表大會職權;
(四)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五)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六)決定本會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設置;
(七)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等;
(八)推選全國律師代表大會的廣西代表及理事候選人,罷免由廣西推選的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提議罷免由廣西執業律師擔任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
(九)聽取會長、副會長年度述職報告,并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十)討論決定本會年度工作總結及新一年的工作要點;
(十一)審議財務工作情況,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方案、財務決算方案;
(十二)聽取近期律師工作的情況通報;
(十三)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四)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律師代表大會;
(十五)審議本會章程、會費管理辦法的修改方案報律師代表大會表決;
(十六)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五條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三章 理事會會議
第六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
本會秘書處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理事會議題提交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是否提交理事會審議。
15名以上理事或30名以上代表聯名的,可以向秘書處提出理事會議題,由秘書處列入理事會議程。
第七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召集、主持會議的,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主持。
第八條 召開理事會,應提前三天以上將會議內容書面通知理事(緊急事宜需要研究和決定的除外)。理事會根據擬定的議題進行研究和表決,不做臨時動議的研究和表決。
理事會會議應做會議記錄及存檔。
理事會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印發全體理事、監事、其他參會人員及有關部門或在《廣西律師》內部編印資料、本會官方網站公布。
理事會會議記錄及制作會議紀要由本會秘書處負責。
第九條 對本規則第四條第(四)、(七)、(十一)、(十四)、(十五)事項,參加理事會會議的理事人數須達到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并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形成決議;其他需表決的事項以及不需要表決的事項,參加會議的理事人數須達到理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以上,需表決的事項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可形成決議。
對理事會決議事項,理事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對已經形成的決議,全體理事必須執行。
第十條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會議,應書面向本會秘書處請假并說明原因。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理事,可以書面形式就會議議題表明意見;委托其他理事代為行使表決權的,需出具書面委托書,并載明委托權限。
第十一條 表決采用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書面通訊表決或其他方式。
對本規則第四條第(四)、(八)事項,必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
理事會閉會期間,出現需要理事會決定的事項,常務理事會有權決定采用書面通訊表決的方式做出決議。以書面通訊表決通過的決議與理事會會議通過的決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 理事會閉會期間,根據工作需要,經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或由常務理事會提請,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臨時理事會會議僅對列入會議議題的事項進行研究、決議。
第十三條 參加、列席理事會會議的人員,對會議未對外公開披露的信息及討論情況負有保密義務。需保密的信息應在會上宣布或書面告知理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邀請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有關領導參加會議;本會監事會成員、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會議,與會議議題有關的本會秘書處部門負責人根據需要可以列席會議;理事會會議可以邀請非律師協會理事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理事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有關人員、各市律師協會秘書長列席會議。
第十五條 本會秘書處是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具體負責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理 事
第十六條 理事應從在廣西執業三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較高的業務水平、較強的議事能力和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律師代表大會代表中選舉產生。
理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的權利:
(一)在理事會上享有平等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與研究、審議和表決本會的有關事項;
(三)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
(四)向理事會提出議題;
(五)享有理事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理事的義務:
(一)遵守理事會規則及本會其他規章制度;
(二)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理事本人因出境、出庭、身體健康等原因不能參加會議的,應書面向本會秘書處請假并說明原因,未書面請假而缺席的,視為無正當理由缺席;
(三)謹慎、認真、勤勉、忠實履行職責,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四)理事應當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當其自身利益、所在律師事務所利益與本會、廣西全體律師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本會利益和廣西全體律師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應誠懇聽取會員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五)理事每年應向律師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進行書面或口頭述職;
(六)與理事會審議事項有利益沖突的理事,應當回避;
(七)理事不得接受因執行職務而對個人的饋贈;
(八)履行理事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理事的辭免:
(一)理事本人可以向理事會提出書面辭職請求,由理事會批準;
(二)本會對理事參加理事會情況實行登記制度。理事在任期內累計兩次無正當理由缺席會議的,由常務理事會提請理事會按除名處理,并且不得參加下一屆理事會的選舉;
(三)理事任期內累計三次以上不履行理事會或本會交辦工作的,由常務理事會提請理事會按除名處理,并且不得參加下一屆理事會的選舉;
(四)理事喪失會員資格或受到紀律處分,以及不能履行本規則第十八條規定的義務時,常務理事會有權中止其理事職務,提請理事會撤銷其理事資格;
(五)理事出現空缺時,不再進行補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則從理事會會議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并報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備案。
第二十一條 本規則所稱的“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二條 本規則由理事會負責修改或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