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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律師行業發展互助資金管理辦法
時間: 2015-05-24 訪問量:3,107
(經2009年7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第七屆理事會第四次通訊表決通過)
第一條 為及時救助危困律師或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救助對象,扶持經費相對困難的市級律師協會的發展,促進經濟相對落后的市律師工作的開展,促進廣西律師業的和諧發展,廣西壯族自治區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廣西律師協會”)特設立“廣西律師行業發展互助資金”(以下簡稱“互助資金”),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互助資金的來源:
(一)廣西律師協會從自留的會費中撥付;
(二)司法行政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的專項撥付;
(三)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專項撥付;
(四)廣西律師協會會員的捐贈;
(五)社會各界的捐贈;
(七)其他收入。
第三條 廣西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對互助資金進行日常管理。互助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
第四條 廣西律師協會理事會在每年的年度預算方案中確定當年互助資金的撥付額度和使用額度。
撥付年度的起止月份與協會會計年度一致。
第五條 互助資金適用于廣西律師協會會員及其他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現救助事項的對象。
第六條 個人會員及其他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自然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互助資金:
(一)在執業或履行職務的過程中受到傷害或死亡的;
(二)除本條第(一)項規定情形外,正常死亡,因病、意外或其他原因受到傷害或死亡的;
(三)遭遇自然災害致使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經濟困難的;
(四)因見義勇為而導致個人財產或人身受到損害的;
(五)有其他特殊困難的。
市級律師協會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互助資金:
(一)經費確實困難,無法開展協會管理工作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難的。
律師事務所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互助資金:
(一)遭遇自然災害致使律師事務所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經濟困難,依靠本所合伙人及非合伙人律師個人無法解決的;
(二)有其他特殊困難的。
第七條 救助事項發生時,下列個人可以申請互助資金:
(一)廣西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
(二)原為廣西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后因年齡等無法克服的原因不再執業的律師;
救助事項發生時,下列團體會員可以申請互助資金:
(一)市級律師協會;
(二)律師事務所。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個人為會員的,應當向所在律師事務所提出互助資金申請,經律師事務所及所在市級律師協會同意(區直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直接向廣西律師協會申請),并由廣西律師協會審核后,方可撥付互助資金。原為廣西律師協會個人會員,后因年齡等無法克服的原因不再執業的律師,直接向廣西律師協會提出互助資金申請。如符合互助資金申請條件的個人已亡故的,由已亡故個人的直系親屬提交互助資金申請。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團體會員,是律師事務所的應當向所在市級律師協會提出互助資金申請,經所在市級律師協會同意(區直律師事務所的直接向廣西律師協會申請),并由廣西律師協會審核后,方可撥付互助資金;是市級律師協會的直接向廣西律師協會提出互助資金申請,經廣西律師協會審核后,方可撥付互助資金。
第九條 申請互助資金,須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互助資金的書面申請書;
(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救助事項發生的證明材料;
(三)廣西律師協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個人申請互助資金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律師事務所和所在市級律師協會同意其互助資金申請的證明材料。已亡故個人會員的親屬申請互助資金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須提交其與亡故的個人會員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區直所的律師的申請材料由廣西律師協會直接審核。
以上材料應提交原件。原件不適宜由廣西律師協會保管的,應提交原件給廣西律師協會核對;原件無法提供的,應由出具單位在復印件上蓋章或出具其他形式的證明。
第十條 廣西律師協會秘書處負責接收、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申請互助資金的材料,并提出是否給予撥付互助資金、撥付互助資金的建議額度等處理意見。
符合互助資金申請條件的,廣西律師協會按照財務規定的程序撥付互助資金;不符合互助資金申請條件的,廣西律師協會告知申請人,申請人已提交的申請材料不予退回。
第十一條 互助資金申請須在救助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但廣西律師協會依職權決定給予撥付互助資金的除外。
第十二條 個人互助資金的發放標準:
(一)因執業或履行職務而發生死亡或致二級以上傷殘的,給予最高20000元的互助資金;
(二)因執業或履行職務而致三級傷殘的,最高給予15000元互助資金;
(三)因執業或履行職務而致四級傷殘的,最高給予10000元互助資金;
(四)因執業或履行職務而致五級和六級傷殘的,最高給予8000元互助資金;
(五)因執業或履行職務而致十級以上,七級以下傷殘的,給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互助資金;
(六)患重病或非履行職務時發生傷亡事件,經濟困難的,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互助資金;
(七)遭遇自然災害致使家庭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經濟困難的,給予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互助資金;
(八)有其他特殊困難的,需要給予救助的,互助資金一般不超過5000元。
市級律師協會互助資金發放標準:
(一)因經費困難難以開展協會管理工作的,互助資金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二)有其他特殊困難的,需要給予救助的,互助資金一般不超過5000元。
律師事務所互助資金發放標準:互助資金一般不超過20000元。
第十三條 互助資金撥付程序按照協會會費開支程序執行。
第十四條 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就某一特定事項,以協會的名義發起專項募捐,所得款項須全部匯入本互助資金賬戶下統一管理。
專項募捐所得款項須全部用于募捐發起時確定的特定事項,節余部分須轉為互助資金,但在募捐公告中必須對此予以明示。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七條所列個人需要救助或患重病或遭遇意外傷害時,協會應當慰問。
第十六條 在當年互助資金使用完后提出互助資金申請的,由協會秘書處報會長辦公會審議,由會長辦公會作出是否將此申請提交協會理事會審批的決定。對于提交理事會審批的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的,按互助資金撥付程序向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撥付互助資金;理事會討論不通過或未提交理事會審議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當年的互助資金如有節余,可以結轉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七條 互助資金可以現金或轉賬方式撥付。
第十八條 同一救助事項多次發生時,最多可提出兩次互助資金申請。
第十九條 理事會應就互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向律師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條 互助資金的使用情況應當受全體會員監督。
第二十一條 協會秘書處應定期將互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向理事會報告。理事會有權通過復查等形式對互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及提出意見和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對互助資金的使用情況由協會財務委員會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互助資金應當嚴格管理和使用,如在管理和使用中發現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視情節輕重,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二十三條 提交的互助資金申請材料弄虛作假,經查證屬實,已取得互助資金的申請單位或個人應全額退回互助資金,并且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互助資金。為會員的,由廣西律師協會給予行業相應行業處分。為會員以外其他人的,由廣西律師協會給與公開譴責。
第二十四條 每一救助個案的全部材料均應由協會秘書處整理歸檔保管,一案一卷。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數在內。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理事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協會理事會通過之日起實施